承包人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针对该现象的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规定被工程业内称之为雪中送炭,所以,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是广大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上方宝剑,也是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
一、按“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
1、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对此有书面、完整的约定。有明确约定,承发包双方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约定的内容为: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一般是28天)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2、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如不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等。
二、送审文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
2、发包人要签收竣工结算文件,这个是关键,也是难点。实践中可以用下列几种方式送达(当面送达、快递送达、公正送达)
3、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上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
4、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施工企业要及时发出2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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