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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君案例|第8期:我所刑辩团队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

发布者:陈富燕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1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识君


近日,兴义市公安局对我所刑辩团队承办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同时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1日,李某某组织工人在其所承建的项目上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手持锄头及镰刀到施工挖机面前堵住施工,声称施工土地是她家的,政府还未进行征地补偿,便不让李某某等人施工。因陈某某言语激烈及扔石头砸打挖机及驾驶人员,李某某便上前想将陈某某拉开,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开始相互推扯起来。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的头部受伤流血,见此,陈某某便报警进行了处理,后经鉴定,陈某某的头部裂伤属轻伤二级,兴义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4月14日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兴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图片贵州识君律师

辩护工作


怎么确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经我所刑事团队商议:本案中李某某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本案证据存疑,无法排出合理怀疑,得出陈某某的伤情系李某某造成的结论,并从如下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本案中,李某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主要立足于从李某某的供述及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在双方的拉扯过程中,因李某某使劲转身想要将陈某某甩开,而导致将陈某某甩到了一旁的土沟里。但此时李某某实施的甩开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李某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若陈某某是在此时因案发现场的沟渠里有致伤的其他偶然因素导致,则李某某对此仅有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


二、李某某在本案中并未使用器械,而陈某某系头皮裂伤,该伤情不可能由李某某直接导致,而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完全不能排除是陈某某在跌倒时自己碰撞到沟渠里的硬物所致,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认定标准。




案件结果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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