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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君案例|第02期:通过有效辩护,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发布者:陈富燕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3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由册亨县公安局2020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为了划拨工程款,采取虚开的方式取得柘城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810344.82元,税额合计289655.18元,价税合计2100000元。经核实,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与柘城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行为发生。册亨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向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工作


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是否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确定辩护方案?

经刑事团队商议,认为该俩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作无罪辩护。


控方观点:

嫌疑人涔某、章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8%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89655.18元,已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等的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经黔西南州税务局通知后,已将相关的税款、罚款补缴,国家被侵害的税收法益已经得到了补救与保护,未给国家的税收法益造成损害。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涔某、章某某是在公司老板的指使下请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不是发票接收方,也不是虚开的主体单位,更不是虚开的收益者,他们没有犯罪的目的与故意。

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涔某、章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册亨分公司已经将所有税款补足,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实际上侵犯了法益的行为,才是不法行为,才能对触犯的人予以处罚,涔某、章某某因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建议检察院结合上述情况,从罪行法定的原则处罚,对涔某、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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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2021年5月20日,册亨县检察院对涔某、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四、评析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的发票是真的就可以,这其实是法律认识错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双方没有交易的事实,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超过五万的,就构成犯罪了。当然,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现实危险的(如开票双方以相同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或者为了虚增公司业绩等)除外。

五、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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