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富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0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田XX。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陈XX,贵州XX律师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刑诉120XXXX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9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陈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于12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XX在明知上线供货人卢X提供的贵州XX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每件(6瓶)3800元的价格向卢X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XX台酒80余件(480余瓶),并以每件(6瓶)12800元至138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邵XX、王XX、李XX等人,销售金额共计421600元。2020年3月19日,田XX被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库存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XX台酒27件零51瓶,金额383488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指定管辖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回单、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报告、商标注册证、鉴定表、茅台酒产品价格、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转账凭证、微信信息、情况说明收条、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证人刘XX、王XX、黄XX、卢X的证言、被害人邵XX、王XX、李XX的陈述、被告人田XX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被告人田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田XX作为企业家,酒主要用于平时招待所用李XX的酒是田XX赠送的,由于李XX不想欠人情而转账给田XX的,与专门销售假酒盈利的行为有所区别。
田XX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缴纳罚金。经司法机关安排当场辨认出上家“卢XX’及“卢X,公安才将卢X抓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XX在明知上线供货人卢X提供的贵州XX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每件(6瓶)3800元的价格向卢X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XX台酒80余件(480余瓶),并以每件(6瓶)12800元至138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邵XX、王XX、李XX等人,销售金额共计421600元。2020年3月16日邵XX购买的40瓶被扣押。2020年3月19日,田XX被兴义市市场監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扣押库存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XX台酒212瓶
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田XX被民警带到兴仁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同年3月23日,公安机关扣押田XX贵ECU111奔驰轿车1辆、手机2部.4月10日,经公安机关安排,田XX辨认出其上线“卢XX”即“卢X”,卢X已被公安部“云端行动”平台发起“集群战役”进行打击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明知是假冒“贵州XX台酒”商标的酒,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田XX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辨认出其上线,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相关案件,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综合上述情节,考虑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子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扣押的贵ECU11.奔驰轿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2部,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XX台酒252瓶,子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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