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富燕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8日 28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张某因拖欠魏某砂石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4800元,魏某便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福特越野车到张某所经营的砂石厂向张某讨要拖欠的加工费。因张某称暂时没钱故未支付魏某加工费,后魏某便驾驶自己的车辆堵在砂石场的进料口处,致砂石场的打砂机停工,约十分钟后又将车停到砂石场的财务室门口的道路上,张某见其他车辆无法通行,于是驾驶自己所有的汽车撞击魏某的车辆,后经鉴定,魏某的车辆被撞毁部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830元。
2021年6月22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日,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富燕律师、邓应森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案件事实后,积极协调张某家属与魏某之间达成和解,同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7月5日,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局对张某取保候审。
2021年8月10日,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随即多次就犯罪起因、动机、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细节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最终检察院结合张某的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1年9月10日,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犯罪案件。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维护社会稳定,理智处理矛盾纠纷必不可少。
文章来源: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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