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5.2.4轻伤二级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5.2.5轻微伤
g)鼻骨骨折;鼻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