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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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违约金,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如何支付利息?--北京公司法律师

作者:梁学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3次举报

作者:梁学军律师     电话:135 0117 9353


一、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呢?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可以未付股权转让款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1.5倍主张受让方逾期未付款的资金损失。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三、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在陈某某、黄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85号】中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一审判决判定xx公司向陈某某支付逾期退还1574万元的利息以1574万元为基数,自201311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倍计算,并无不当。


梁学军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帮助上万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