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刚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5日 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74年2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7年9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涟源市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建设工程款1561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怀邵衡铁路项目隆回段部分工程,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结识,2017年3月,双方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将朱家冲隧道进出口至邓家(隆回县旁)一大原理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未就工程的总价值进行约定,而只就分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计价标准进行了口头约定,最后按完成的工程总量进行结算,随后原告组织了民工班组进驻工地施工,2017年年底,原告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该项目经双方测算总价为596000元,被告出具了手写的结算单并用微信发给原告,被告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先后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尚余156100元没有支付,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确认还有156100元工程欠款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谨盼判如所请。
被告刘XX辩称,原、被告有口头约定,工程干完按公司支付比例70%付款给原告,到年底会支付一笔钱给原告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怀邵衡铁路项目隆回段部分工程,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结识,2017年3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朱家冲隧道进出口至邓家(隆回县旁)的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对分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计价标准进行了口头约定,最后按完成的工程总量进行结算。随后,原告组织了民工班组进驻工地施工。2017年年底,原告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该项目经双方结算总价为596000元。被告先后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尚余156100元尾款没有支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结算单、付款记录、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经过双方结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做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核减工程款,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工程欠款15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