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X,男,1972年12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隆回县,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月22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8〕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黄X1因修路问题发生争执、谩骂继而扭打。黄XX将黄X1摁倒在地,用膝盖顶压住黄X2的左侧肋骨部位,致黄X2左侧第4、5、6、7、8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黄X2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XX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赶到隆回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X3、杨某、黄X4、钱X的证言;被害人黄X2的陈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
1、2003年1月22日,被告人黄XX因犯抢夺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2年10月2日起至2003年10月1日止。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2、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黄X1达成和解协议,黄XX赔偿黄X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黄X2对黄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XX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何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