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刚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5日 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华,男,1982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
被告:雷XX,男,1989年5月X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原告杨X*华与被告雷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工资250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新邵XX承包了一项工程,而原告则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电焊工,2020年12月10日,因被告迟迟未能给原告结算劳务工资,于是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个欠条,欠条约定被告在2021年元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欠款给原告,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拖欠的劳务工资,据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谨盼判如所请。
被告雷XX辩称,钱被法院冻结了,答辩人并未拿到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雷XX在新邵XX承包钢筋工程,原告于2020年5月份在该工地为被告承包工地电焊钢筋。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25000元,2020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主要内容:本人雷XX<XXX>在新邵XX做电渣压力焊工资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本人答应2021年元月30日前偿还全部工款。欠款人:雷XX,身份证430XXXX8905××××,电话:134××******,日期2020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工资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杨X*华为被告雷XX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劳务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25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X*华劳务工资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雷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