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刚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5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邵阳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X。
法定代表人:肖XX,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肖XX,又名肖XX,男,汉族,1972年12月X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湖南XX律师。
原告邵阳XX公司诉被告肖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XX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XX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邵阳XX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