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刚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3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法律关系界定: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约定,形成了委托投资关系。原告将资金交给被告,被告依据原告指示将资金投向特定项目,这符合委托投资的基本特征。在这种关系中,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应由委托人(原告)承担,受托人(被告)通常不对投资亏损承担责任。
2.双方争议焦点剖析
1.投资决策与游说争议:原告主张被告以保本返利等承诺游说其参与投资,而被告强调是原告主动参与投资,自己仅提供信息。在此争议中,法院更注重实际的投资决策过程,从双方陈述及证据来看,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做出了自主决策,被告提供信息并不必然等同于游说。
2.资金往来与占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仍欠付投资本金且未兑现返利,构成资金占用;被告则详细列举了资金的流转情况,包括向原告返还本金、利润,以及按照原告授意将资金转投江b项目。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细致梳理和统计,明确了资金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
3.合约关系与违约争议: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被告则主张双方不存在特定合约关系,即便有承诺也仅针对部分投资,且投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据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仅对特定的37,000元投资款承诺了本金安全,对于其他投资款项未作类似承诺。
3.法院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1.投资对象知晓时间:对于原告知晓投资对象为江b的时间,法院通过对2019年12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尽管原告不承认“江总”就是江b,但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从而认定被告主张的原告在该时间已知晓投资对象为江b具有高度盖然性。
2.资金流转证明:在资金流转方面,法院对被告与刘zh之间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人张bc的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除已返还的款项外,被告已将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全部转给江b,完成了受托投资义务。
3.借款与还款争议:关于2020年5月26日被告转账的21,000元性质,原告主张是借款及利润,被告主张是退还化妆品项目投资本金。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
4.案件启示
1.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在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保本承诺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2.投资风险意识: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投资活动本身存在风险,不能仅仅依赖他人的承诺就盲目进行投资。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谨慎评估风险。
3.证据留存意识:在经济往来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协议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4.明确受托责任:作为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职责,并妥善保存相关交易记录和沟通凭证,以证明自己已完成受托义务。同时,对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应如实告知委托人,避免因不当承诺引发纠纷。
在该案件中何刚律师帮助当事人唐yx胜诉,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精准界定事实与反驳原告主张:针对原告声称被告游说其参与投资的说法,何刚律师指出被告仅仅是告知投资相关信息,强调原告投资被告公司化妆品项目是主动行为,投资江b项目也是在被告提供信息后自主决策的结果,并非受到游说,从根本上对原告的部分事实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动摇了原告起诉的事实基础。
2.详细梳理资金往来情况:何刚律师详细列举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资金流转明细,包括原告通过支付宝累计转账金额,被告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退还本金的数额,以及剩余资金按照原告授意转投江b项目的情况。通过清晰地展示资金流向,证明被告并未占用原告资金,并且原告的投资款有明确去向,且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资金处理义务,有力地回应了原告关于被告占用资金的指控。
3.明确合同关系与责任界定:强调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特定的合约关系,即便存在一些承诺,也仅针对部分投资款项,而且投资本身存在风险,被告不应为原告的全部投资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对合同关系和责任的准确界定,从法律层面为被告进行了有力辩护,说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
4.合理运用证据支持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何刚律师运用了证人证言(如证人张bc出庭作证证实资金转投江b项目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多种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和辩解,使得法院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为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5.针对原告证据进行有效质疑:对于原告提出的一些主张和证据,如原告主张2020年5月26日被告转账的21,000元是归还借款及化妆品项目利润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何刚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质疑,指出该聊天记录无法体现原告的主张,有效削弱了原告证据的证明力,降低了原告主张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1.案件索引与当事人信息
1.案件受理:原告陈h与被告唐yx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裁定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
2.原告信息:原告陈h,男,汉族,1995年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3.被告信息:被告唐yx,男,汉族,1997年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刚为诉讼代理人。
2.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1.诉讼请求: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121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12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yx承担;保全费2080元由被告承担;担保费505元由被告承担。
2.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投资项目为由,承诺保本返利分期返回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游说原告参与投资。原告基于信任,在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先后将投资款合计人民币710670元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分多次转入被告账上,并不定期获得投资利息。但被告仍欠付投资本金合计人民币312100元,且未兑现事先承诺的返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均敷衍、推脱,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答辩意见
1.投资非游说:被告并未游说原告参与投资,只是告知投资信息,原告投资被告公司化妆品项目是主动要求,投资江b项目也是原告在被告推介后自主决策。
2.资金往来情况: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累计向被告账户转账投资金额为692720元,被告通过支付宝退还本金663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退还49120元,剩余资金在原告授意下转投了江b的项目,被告未占用原告资金。原告转账资金部分为借款已还清,其余用于投资,投资分为被告公司化妆品项目和江b项目。化妆品项目原告先后累计投资十二套价值168720元,被告每单抽成两百元,每套返利五百元给原告均已实际支付,且已退还部分本金。江b项目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0年3月之前原告投资61000元并收到返利;第二阶段2020年3月开始,原告通过被告转账给江b,被告仅为资金中转站,投资决策由原告自主做出,还本返利均为江b与原告直接对接。
3.无合约关系不违约: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特定的合约关系,谈不上违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投资款流向江b指定账户,原告也收到江b部分还本和返利,未还部分江b已立27万元欠条,被告自己也有172000元资金未收回,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于法无据。
4.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1.投资合作起始: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在化妆品公司上班,从2019年11月开始,原告通过被告投资被告公司的化妆品项目,投资模式为原告每投资一套化妆品出资14060元,每周获利500元至700元,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与获利。截至2019年12月6日,原告共向被告转账70300元。
2.借款与投资情况:2019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12月13日归还本金及利息20200元。12月14日,被告介绍车辆抵押生意,本金2万元,利息每天100元,下周三之前回款,当日至12月17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37000元。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7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7000元。2020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8420元用于投资化妆品项目7套,当日双方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资金共205720元,被告表示其中70300元、98420元投资存在风险性,不保证本金安全,37000元保证本金安全,若亏损本金由被告付给原告,且此前也多次保证该笔投资本金安全。2020年1月22日,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下单12套(共计168720元),其他投资款是37000元、7000元,共计213600元。
3.本金退还与转投情况:2020年1月14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转账28120元,确认为退还化妆品项目投资本金。被告主张化妆品项目投资本金中的128000元经原告同意转投案外人江b项目,2020年1月17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张bc转账100000元,另28000元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入,同日张bc向江b指定账户转账共计104990.55元,证人张bc在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作证证实该情况。2020年5月26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转账21000元,被告主张是退还投资化妆品项目的投资本金,原告不予认可,主张是借款及化妆品项目利润,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被告对借款事实不认可且认为聊天记录无法体现原告主张。
4.江b项目投资情况:2020年3月26日,案外人江b邀请原告、被告进入微信群沟通投资事宜,江b告知投资本金、利润、回款时间等信息,原告将投资款转给被告,江b通过案外人刘zh的支付宝向原、被告返还本金、利息。被告主张已将收到原告的资金转入江b指定账户。2020年5月开始,江b迟延付款,原、被告在微信群中催促,原告也自行与江b微信沟通催促支付利润及本金。
5.资金转账统计: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统计,扣除2019年12月11日借款20000元、12月13日归还借款20200元,原告共向被告转账690670元用于投资,被告共向原告转账支付利润、退还本金共计139520元。被告与刘zh之间的支付宝交易流水显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被告共向刘zh转账831400元,刘zh共向被告转账615618元。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刘zh向原告返还312570元,但刘zh自2020年3月10日开始向原告转款,金额共计418930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案外人雷cl转账28万元,原告主张雷cl是江b的妻子,款项用于投资。
6.知晓投资对象时间:原告主张2020年3月底才知道江b,被告主张2019年12月18日原告就已知道,经微信聊天记录查证,原告于该日询问被告“也是那个江总那的?”被告予以确认。
7.债务纠纷情况:2020年5月18日,被告与江b因催讨债务发生争执并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江b称自2019年8月底开始做抵押放款业务,后因资金不足与方cp合作,唐yx于12月5日开始与其有资金往来,陆续投资,后因亏损付不起利息给唐yx写了借条,欠唐yx本金50多万元及20多万元利息,还欠其他人款项并补了借条承诺还款。被告称江b欠其本金至少23万元,不包括其他人的钱。后双方在公安机关签订《和解协议书》,确认江b欠原、被告及案外人等7人合计300万元未还,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
8.微信聊天记录争议:被告提交其与江b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江b承认分别欠原、被告投资本金270000元、172000元未还,原告以没有原始载体为由不认可。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3日,江b与被告核对欠款金额,被告主张原告与江b还有合作关系,原告不予认可。
5.法院判决理由与结果
1.法律关系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原告将投资款转给被告,被告按指示将投资款用于特定投资用途,双方构成委托投资关系。在委托投资关系中,投资风险和收益归委托人,受托人对亏损不承担责任。
2.投资对象认定:双方确认168720元投资于被告公司化妆品项目,被告主张其余款项投资于江b处,原告虽辩称2020年3月底才知道江b,但2019年12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已知晓投资对象可能为江b,该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3.资金流转认定:从转账记录看,除2020年1月3日投资于被告化妆品项目的98420元外,原告转给被告的投资款,被告基本于当日将大于或等于收到的款项转给刘zh。化妆品项目投资款已退还28120元,2020年5月26日转账的21000元,因原告未能证明借款事实,法院采信被告主张为归还化妆品项目投资本金,且证人证实128000元已转入江b指定账户,故被告已将收到的投资款全部转给江b,完成受托投资义务。
4.本金保证责任认定:被告仅对2019年12月用于车辆抵押的投资款37000元多次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对之后投资款未作此承诺,原告认为被告负有返还全部投资本金的义务缺乏依据。且从转账情况看,已返还本金先支付在先投资款,未返还的是最后几次投资款,37000元投资款已返还。江b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欠原告等人投资款,可印证被告已转款,原告与江b之间的投资款返还事宜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5.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陈h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1元,保全费2080元,由原告陈h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份合同纠纷案件给人们带来了多方面的警示,无论是在投资活动还是日常经济交往中,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下从不同主体角度阐述:
1.投资者角度
1.谨慎对待投资承诺: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关于投资“保本返利”的承诺。在本案中,原告陈h基于对被告唐yx“保本返利”的承诺而参与投资,最终却陷入纠纷。投资者应认识到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能仅仅因为对方的口头承诺就盲目投入资金。在面对投资机会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性质、风险和收益模式,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做决策。
2.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投资活动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仅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导致在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关键问题上缺乏明确约定,引发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书面合同可以详细规定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期限、收益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为双方的行为提供明确的准则,也便于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的证据。
3.留存交易证据:在投资过程中,要妥善留存所有与投资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协议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认定事实。如果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和项目:在投资前,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对于投资对象,要了解其信誉、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对于投资项目,要深入了解其运作模式、市场前景和风险因素等。本案中,原告对投资对象江b以及投资项目的风险认识不足,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不断加大投资,最终导致损失。
2.受托人角度
1.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如果作为受托人帮助他人进行投资,应如实、全面地向委托人告知投资项目的风险,不能隐瞒或夸大收益。在本案中,被告唐yx虽然对部分投资项目提示了风险,但在与原告的沟通中可能存在不够明确和充分的情况。明确告知风险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避免日后纠纷的重要措施。
2.严格按照委托指示行事: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投资事务,并妥善保存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沟通凭证。本案中,被告唐yx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原告的授意将资金转投江b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如果受托人未按照委托指示行事,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避免模糊承诺:在与委托人沟通的过程中,要避免做出模糊不清或无法实现的承诺。本案中,被告唐yx对部分投资款项做出了保本承诺,但对于承诺的范围和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因此,受托人在承诺时要明确具体,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法律意识层面
1.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受托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活动中,要依法行事,避免因不懂法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当纠纷发生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本案中双方最终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2.重视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当事人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