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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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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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要注意几点

作者:刘冬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否有效,关键看他作出表示的时间是否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并且是明确、非默示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

2、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放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

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现在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声明人系被继承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的子女。被继承人XXX死亡后,遗留房屋一套(XXXXX)。被继承人XXX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该房屋由XXX(身份证号码:XXX)继承,现声明人愿意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特立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为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刘冬,民盟盟员,企业合规师,全国二级律师,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业务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2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