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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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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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作者:刘冬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3次举报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如果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应将所犯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

具体并罚方法是,先对新犯的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尚未执行的刑期(余刑)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的5年与新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13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那么犯罪分子就应当再执行11年。这样,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就是21年。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并罚,如果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可能超过20年,这比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判刑要重。这是因为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深,没有从判决中得到应有的教育改造,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打击精神。


刘冬,民盟盟员,企业合规师,全国二级律师,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业务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2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