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审讯女性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讯犯罪嫌疑人一定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审讯时,侦查人员不可小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审讯,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只能讯(询)问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才规定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在场包含询问人、记录人或既不记录、也不会询问的人。这儿的女工作人员应当指侦查人员。
二、刑事诉讼审讯的限期有哪些规定?
对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审讯,但应当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具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出12小时;案情非常重大、复杂,需采用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出24小时。
不可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押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