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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租金并且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陈岳荣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7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

被告:张XX

原告赵X为与被告陆XX、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日,原告赵X与被告陆XX签订《租房协议》,被告陆XX将其和妻子共同所有的店和店内设施出租给原告赵X经营。租赁经营店的建筑范围包括从等其他地方租用的部分;室内包括现有的一切设备、设施、装潢等都包括在租赁经营的范围之内。租期三年,从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三年共租金陆拾万元整,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其余贰拾万元整,因被告欠原告其中有一笔贰拾万元的借款,被告同意原告抵作租金。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诉,应向非违约方承担拾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XX支付房租。合计原告已支付被告租金60万元。原告将全部房租60万元支付给被告以后,由于该房屋消防验收没有通过,致使该出租场所不能实际经营。因而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经过被告消防整改,到房屋消防验收通过以后,具备出租屋交付条件了,被告又要自己经营。被告陆XX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项重大经济损失,包括签订合同之后可得利益损失。被告该出租房产大部分是被告陆XX以及妻子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房租的收益用于房屋的再装修投入,夫妻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被告陆XX、张XX待房屋消防整改完成后,不再出租给原告,以及被告自己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生活日常开支,该项收入根据合同应该是原告的收入或者说是被告应当是用于归还原告的债务,所以,该笔债务资金未清偿,是被告陆XX和被告张XX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明显的。被告陆XX的行为,其实是假借签订租房合同,骗取原告40万元金钱的行为(60万元中,其中20万元在签订该租房合同前已经交付)。被告收取房租以后,具备了出租条件了,房屋不仅不出租,在民法体系是根本违约行为。经原告催讨,被告已经返还原告租金4.36万元,尚欠租金55.64万元。请求判令:被告陆XX、张XX返还房屋租金55.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计65.64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XX

被告陆XX、张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赵X与被告陆XX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8年9月4日,原告赵X与被告陆XX签订关于店租赁事宜的协议一份,约定该店租由原告赵X经营,租期三年(自2018年9月4日起算),三年租金共计60万元,合同违约金10万元,违约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非违约方决定;另同时对该店相关债权债务、税费、水电费、相邻纠纷处理、装修布局等作了约定。同日,陆XX向原告赵X出具结算说明一份,载明:XX”,该20万元借款的凭证为2017年1月25日借条(金砖500克)及2018年2月14日的借条(5万元);出具收条一份,载明:XX

本院认为,被告陆XX与原告赵X签订的有关涉案房屋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赵X已按约通过现金、转账、债权抵扣等方式完成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陆XX在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赵X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赵X有权要求被告陆XX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就日常家庭事务都有权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陆XX与原告赵X签订关于号房屋的租赁协议,收取租金,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是一种增值行为,且未违反通常注意义务或造成共同财产损害,因此,被告张XX对上述租金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XX、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租金人民币55.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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