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荣律师 07:00-23:00
陈岳荣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817182688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诱因不减免,体质不担责”——陈律师代理七级伤残全额赔偿案

发布者:陈岳荣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2020年7月,某企业驾驶员在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的B先生(时年6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B先生全身多处骨折并诱发急性脑梗,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被鉴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B先生负次要责任。

二、抗辩焦点
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主张:

  1. 七级伤残系“自身脑血管病变”与“事故外力”共同作用,外伤仅为诱因,赔付比例不应超过30%;

  2. B先生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误工费不应支持;

  3. 残疾赔偿金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并按比例扣减。

  4. 三、代理策略
    陈律师围绕三大核心展开辩护:

  5. 法律适用:援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论证“诱因不等于过错,体质状况不减轻责任”;

  6. 因果关系:通过补充医学文献及专家意见,证明若无本次外伤暴力,患者短期内不会出现偏瘫后果;

  7. 误工损失:提交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证、零散劳务收入凭证,证实B先生仍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并存在收入减少。

  8.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陈律师观点,判决:
    ?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责任,全额计算残疾赔偿金(含七级伤残),不扣减参与度;
    ? 支持误工费6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
    ? 合计判赔B先生各项损失26.6万余元,扣除垫付款后一次性支付。

  9. 五、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在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体质状况仅属事实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排除误工费请求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力判例。

陈岳荣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浙江享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9817182688
    • 浙江享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4.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39分 (优于76.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98.4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岳荣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9190 昨日访问量: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