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2020年7月,某企业驾驶员在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的B先生(时年6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B先生全身多处骨折并诱发急性脑梗,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被鉴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B先生负次要责任。
二、抗辩焦点
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主张:
七级伤残系“自身脑血管病变”与“事故外力”共同作用,外伤仅为诱因,赔付比例不应超过30%;
B先生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误工费不应支持;
残疾赔偿金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并按比例扣减。
三、代理策略
陈律师围绕三大核心展开辩护:法律适用:援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论证“诱因不等于过错,体质状况不减轻责任”;
因果关系:通过补充医学文献及专家意见,证明若无本次外伤暴力,患者短期内不会出现偏瘫后果;
误工损失:提交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证、零散劳务收入凭证,证实B先生仍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并存在收入减少。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陈律师观点,判决:
?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责任,全额计算残疾赔偿金(含七级伤残),不扣减参与度;
? 支持误工费6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
? 合计判赔B先生各项损失26.6万余元,扣除垫付款后一次性支付。五、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在交通事故侵权中,受害人自身疾病或体质状况仅属事实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排除误工费请求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力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