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梗概
2019年3月,某机动车因避让不当失控撞向对向电动自行车,致乘客A女士左股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A女士无责任。
二、一审交锋
一审阶段,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自身左膝退行性病变与交通事故损伤同等作用”为由,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按50%比例赔付。陈岳荣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及“蛋壳脑袋”规则,强调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定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一审法院采纳该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A女士22.4万余元。
三、二审焦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外伤参与度50%”应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并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院指导案例适用条件。
四、二审策略
陈律师在二审书面及口头答辩中重点阐述:
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责任法》有效,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被侵权人有过错”方可减轻责任,而A女士无事故过错;
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暴力已导致伤残后果,受害人自身病变仅为事实上的“条件”而非法律上的“原因”;
价值导向:若采“参与度打折”,将变相鼓励保险公司以体质差异为由削减赔偿,违背公平原则与司法政策。
五、终审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陈岳荣律师意见,认为“受害人自身病变虽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二审当庭宣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全额赔偿不变。六、案例价值
本案二审判决再次确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亦彰显了“生命无差价”的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