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梗概
2020年7月,某企业驾驶员右转弯时碰撞一辆直行的三轮电动车,致骑行者C先生(67岁)多发肋骨骨折并突发脑梗,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被评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C先生负次要责任。
二、一审交锋
保险公司以“脑梗所致偏瘫系自身疾病为主、外伤仅为诱因”为由,主张:
七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按30%比例计算;
67岁高龄无误工费;
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事故无关。
陈岳荣律师援引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强调“受害人自身病变不是法律过错”,并提交:
村委会务农收入证明;
第二次住院病历与事故关联性说明。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责任比例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28.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误工费6000元,总计26.6万余元。
三、二审焦点
保险公司上诉坚持“诱因参与度”应扣减赔偿,并质疑误工费及第二次住院费用。
四、二审策略
陈律师在二审中重点阐述:
法律适用:受害人特殊体质或潜在疾病并非《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因果关系:如无本次外伤暴力,C先生不会立即出现偏瘫,事故为决定性因素;
误工损失:农村67岁老人务农属常态,鉴定已明确180天误工期,6000元误工费合理;
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第二次住院与事故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终审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757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至此,C先生最终获赔26.6万余元,案件圆满落幕。
六、案例价值
本案再次以终审形式确立两大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中“诱因关系”不能成为扣减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农村超龄人员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应据实支持。为同类“伤病并存”案件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