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岳荣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4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住浙江省。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系公司员工。
原告肖XX与被告胡X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肖XX诉请:一、判令被告胡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1346.38元;二、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被告胡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8月某时许,胡XX驾驶轻型货车汽车,与肖XX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肖XX受伤、车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胡XX与肖XX负同等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汽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胡XX,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原告肖XX概况:
事故发生后,肖XX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3天。2022年8月18日,衢州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XX构成九级精神伤残。2022年11月4日,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金华分所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肖XX受伤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五、原告肖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1.医疗费:21207元
2.辅助治疗费用:6058.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
4.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
5.护理费:10716.36元(189.67元/天×23天+189.67元/天×67天×50%)
6.误工费:34140.6元(189.67元/天×180天)
7.伤残赔偿金:230164元(57541×20年×20%)
8.被抚养人生活费:69669.2元(原告表示未提交其父母抚养相关材料即视为放弃其父母部分)
9.交通费:690元(30元/天×23天)
10.精神抚慰金:6000元
11.鉴定费:3605元
以上损失合计:387250.36元
6、垫付费用情况
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5000元
胡XX垫付医疗费2000元,退回932.73元,实际垫付1067.27元;另外肖XX表示承担胡XX的车损维修费1240元和施救费550元,胡XX以上合计支出2857.27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按上述确认的事实,原告肖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387250.36元。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由胡XX承担60%责任,由肖XX承担40%责任。胡XX应承担辅助治疗费用和鉴定费的60%即5797.92元,已经支出2857.27元,应付2940.6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305752.3元,已经垫付15000元,应付290752.3元。综上,对原告肖XX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XX赔偿原告肖XX损失2940.6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肖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05752.3元,已经垫付15000元,应付290752.3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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