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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陈岳荣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5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住兰溪市。民居。

委托代理人:陈岳荣,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1971年06月出生,住兰溪市。

原告赵XX为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XX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2011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月息1.5%,年息18%,利息一年一结,本金需要归还时提前壹个月通知。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尚欠200万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1.5%,到期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9年9月14日,被告徐XX出具500万元的借条一张,按年利息一分计算(意思是年利10%,相当于月利率0.833%)。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0万元;2、请求被告徐XX支付原告赵XX借款利息364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9日,借款期间10年零6个月,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利息为210万元;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6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借款期间9年,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利息为90万元。借款本金80万元,自2014年6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4日,借款期间8年,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利息为64万元。之后的利息均按未清偿的本金,仍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赵XX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4张,证明借款事实。3、银行转账信息,证明借款已转账的事实。

被告徐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利率月息1.5%,年息18%,利息一年一结,本金需要归还时提前壹个月通知。同日原告将300万元转入被告X的银行帐号。后被告于2011年12月19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尚欠本金200万元。

2012年6月4日及2012年6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分别借款100万元及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5%。原告于2012年6月4日通过其女儿赵X的银行帐号转入被告X的银行帐号100万元,于2012年6月11日以同样的方式转入被告X的银行帐号10万元。后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归还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尚欠本金80万元。并于2014年6月4日出具一份8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注明原2012年6月4日借款110万元,已于2013年12月4日归还30万元。

2013年6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1.5%,到期归还本息。同日原告将100万元转入被告X的银行帐号。

经结算,于2019年9月14日,被告徐XX出具500万元的借条一张,按年利息一分计算(意思是年利10%,相当于月利率0.833%)。欠条上注明2011年12月19日欠款余额200万元、2013年6月17日欠款余额100万元、2014年6月4日欠款余额80万元。后被告分文未归还欠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徐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借条为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364万元(利息均按年利率10%计算,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6月19日,利息为210万元;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利息为90万元;借款本金80万元,自2014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6月4日利息为64万元。之后的利息均按未清偿的本金及相应的时间节点,仍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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