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章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4月,被告人金某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机器人软件、微信号,建立微信群,以日期加“某”命名,设置赌博规则,以微信红包尾数赌牌九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按7%的比例抽头盈利。此后金某招揽被告人卢某等人加入,由金某进行分工,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托”、发包手等职位,并从金某处领取工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被告人卢某担任群管理人员,负责建群、发布赌博规则等。至2018年2月,上述组织通过组织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4000000元。其中,被告人卢某获利人民币142915元。
2018年2月,被告人卢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已退缴人民币1429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等人的证言,抓获、归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微信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单、交易记录,交易记录、账单,银行交易明细,移动硬盘、交易记录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为共同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章坚提出的卢某系自首、从犯、初犯,全部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