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坚,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某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因业务关系认识,自2020年2月某日起,因被告有某物品货源渠道,原告向被告采购133000只某物品,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将某物品货款共计分11次共计360750元汇至被告的账户。原告付款后,被告仅向原告供货4万只,该4万只某物品均未能达到双方的约定标准,为劣质物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向原告提供某物品。截止2020年5月某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货款40250元,尚有货款320500元未退还。现被告既不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返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购买某物品的合同并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2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转账记录截屏,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物品买卖、约定质量标准等的事实,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共计360750元,但现被告既不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返还货款。3、聊天记录。
被告未作答辩。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已经收到的4万只某物品,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单价2.5元/只,该10万元的货款是否应从总货款里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收到的某物品系三无产品,原告可以退货。故该10万元不应从总货款里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购买某物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另案被判刑,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已经支付被告货款360750元,现被告已退回40250元货款,尚有货款320500元未退回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320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20500元。
章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