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坚律师
章坚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绍兴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95757884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8日 1911人看过 举报

2025-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被告3。

第三人:浙江某公司。

原告浙江某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1、被告2、被告3、第三人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3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第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某工程项目剩余工程款30323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50000元;2022年7月4日以后至款项付清的利息以3032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1在2017年6月某日签订《某某安装合同》一份,被告1在合同处签字并由第三人公司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制作大门和电动窗,减去门窗预埋件5000元后,费用总计为1010770元。合同约定自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门窗外框进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进场产品单项总价的40%;门窗内框(门板)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产品单项总价的60%;待门窗安装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7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待质保期一年满后一周内付清,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行制作安装并于2018年6月安装完毕,于2018年11月验收合格,被告被告1至今也未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第三人原告公司于某日付款101077元,某日付款303231元,某日付款303231元,某日被告应支付货款252692.5元,某日被告1应支付质保金50538.5元,截至2022年7月3日,尚有工程款303231元未支付。另有:2024年8月某日,某人民法院出具某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第三人公司将某工程项目转包给三被告。原告认为,被告1以第三人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某工程项目中涉及到某某安装的合同一份,三被告系共同将案涉工程从第三人公司处转包得来,现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三被告需要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3231元及利息。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诉请。

原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XX

被告1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2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3辩称,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合同都是被告被告1牵头,本人不太清楚。但截止目前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是正确的。因为三被告对账的时候对此有记录。欠款没有支付的原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装门造成我方工程逾期,我方因此被建设单位罚款。利息损失不合理,我方不予承担。

第三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XX
第三人公司未举证。

本院认为,案涉《某某安装合同》虽然盖有第三人公司公章,但亦有被告1的签字,故被告1是该合同的实际签订主体。另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亦确认三被告三人共同承包某工程的事实。因此,原告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合法有据。据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实,三被告尚欠原告公司303231元的事实。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某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2018年12月5日)内须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即960231.5元(仅支付707539元,未支付252692.5元);质保期满一年后一周(2019年12月5日)内须将余款50538.5元支付完毕。三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如数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公司要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并无相应依据,本院确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2认为原告公司未按约安装门窗致使其被罚款不应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公司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1、被告2、第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益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被告1、被告2、被告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原告公司欠款3032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252692.5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50538.5元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以上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某原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章坚律师,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商业务部业务范围:一、签约和见证1、接受委托,审查和起草各种类形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
1330620********7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