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1日 9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某,因涉嫌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某及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年底,被告人皇某网购得二套窃听、窃照无线电设备。2015年8月,被告人皇某到绍兴市柯桥区、新昌县等地车辆管理所散发名片,上有“某某”的字样。同年9月至10月26日,被告人皇某通过某人的介绍,利用其购得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先后为某某等在新昌县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理论考试时提供答案,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XX
经浙江某公司鉴定,皇某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经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皇某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系窃照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被告人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驾驶证业务查询单,浙江某公司质量鉴定报告,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破坏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皇某系初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皇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扣押的无线电设备一套、T恤一件,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