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坚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1日 2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XX,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朱XX诉被告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机款16329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装机款付清日止以总金额163293元为基础按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律师费9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机款163293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曾系被告公司职工,后离职。自2016年起至2019年间,被告将纺机安装业务承包给原告,双方于2019年4月16日进行了核对,确定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至2017年纺机安装款163293元,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9月1日付一半,到2019年12月底全部付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延。
被告周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法律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可信,足以证实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周XX未按其承诺的期限支付安装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朱XX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支付原告朱XX装机款16329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XX支付原告朱XX实现债权的费用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