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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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曲靖市沾益区XX以沾检一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0日曲靖市沾益区XX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曲靖市沾益区XX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赵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沾益区XX指控,2019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张XX父子因琐事与邻居孙X在曲靖市沾益区发生争吵,被害人孙X用砖头砸打张XX时,被张XX拉扯后摔倒在地用木棍殴打,被告人张XX抢过孙X手中的钉耙,用钉耙把杆殴打孙X。二被告人拉扯及殴打孙X的行为致其第一尾椎骨折的轻伤二级后果,左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的轻伤二级后果。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张XX辩解孙X具有过错。
被告人张XX辩解他在拉架的时候,确实有过对孙X的推搡行为。
辩护人赵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本案孙X的伤情存在疑点,鉴定意见有问题。被害人负有严重过错。应当宣告无罪。
辩护人肖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是具有过错的,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不能排除被害人是自己受伤的。应当判处被告人张XX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张XX父子因琐事与邻居孙X在曲靖市沾益区发生争吵,被害人孙X用砖头砸打张XX时,被张XX拉扯后摔倒在地用木棍殴打,被告人张XX抢过孙X手中的钉耙,用钉耙把杆殴打孙X。二被告人拉扯及殴打孙X的行为致其第一尾椎骨折的轻伤二级后果,左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的轻伤二级后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举,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钉耙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申请、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张XX、张XX的归案时间。
3、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了他是孙X的丈夫。2019年3月3日15时许,他在屋顶处砌砖,听到张XX说“把沟内的砖捡掉。”孙X就说“这个地是我家的。”然后听到孙X在叫。他就赶紧下房,看到张XX拉着孙X的一只手,张XX用手扯着孙X的一只脚,孙X就被张XX和张XX掀倒在沟里。张XX和张XX要孙X捡砖,孙X捡了两块砖,张XX父子两个就走了。他就打电话报警。
4、被害人孙X的陈述,证明了2019年3月3日她打电话给崔XX和张XX来处理房子中间的阴沟的事情,当时她说阴沟是她家的。后来他们走掉以后,她就用砖头丢进这个阴沟里。15时许,她拿着钉耙准备去干活,张XX和张XX就冲到她家场院,张XX拿着一节木棍朝她左腿上打了一下,她就被打了睡到地上,张XX又拿棍子朝她身上打了几下。张XX把她手里的钉耙抢了过去,并用钉耙把子朝她身上、背脊打了几下,然后用手抓着她的脚,把她拖到阴沟里。张XX就说“这个阴沟是我家的,你把丢在阴沟里的砖捡掉。”骂了几句以后,张XX和张XX就回家了,张X就打电话报警了。
5、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2019年3月3日15时许,张X用砖头填在沟内,填的时候村委会的人都在,经过村委会解决后仍然要用砖头填。当时孙X手里拿着钉耙,另一只手捡砖头填沟。他走到沟里,捡起沟里的砖。孙X就用砖砸他。他儿子张XX听到他和孙X吵架,就过来看。他用棍子朝孙X腿上打了有四、五下。孙X又要去捡砖砸他们,他就过去用手把孙X扯到沟里。张XX去抢孙X抢钉耙,就把孙X扯了甩了摔倒在沟内。
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2019年3月3日15时30分许,他听他父亲张XX说孙X又拿砖头丢在他家阴沟里了。他和张XX就到阴沟边准备把砖头捡了丢在张X家场院边。孙X拿着砖头朝他和张XX砸过来,当时砸到张XX的手背。孙X还要用钉耙来打他们。他就去抢孙X的钉耙。张XX用木棍朝孙X身上打了几下。他和孙X抢钉耙的时候,孙X用脚踢了他几脚,他也用脚踢了孙X几脚。孙X还想起身来打他,他就用钉耙朝孙X身上打了两下。后面他们就回家了,直到警察赶来。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置及环境状况。
7、曲靖市沾益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CT报告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害人孙X的伤情为四肢、胸背部、腰部软组织挫伤,尾椎骨折、左侧膝关节侧副韧带损伤、左侧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二度)。经鉴定孙X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辩护人赵X、肖XX、被告人张XX辩解孙X具有过错,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辩解他在拉架的时候,有过对孙X的推搡行为,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辩护人赵X提出本案孙X的伤情鉴定有问题,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查孙X的伤情鉴定系根据其住院病情证明、检查单据等客观证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法作出的鉴定,鉴定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张XX、张XX的供述与被害人孙X的陈述相印证,能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肖XX提出被告人张XX是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查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孙X系互殴,不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张XX、张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勇律师,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主任,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