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彩礼”?
彩礼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并非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本条第三款的“生活困难”可参照该解释进行理解。
【法理分析】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当男女双方因某种原因无法达成此目的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
退还彩礼的范围?
原则上,一般作为彩礼的金钱或首饰等均应退还,但也有例外:
1、共同开销。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花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则应当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除。共同开销一般包括为办婚礼宴请宾客、请客送礼以及共同经营投资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恋爱赠与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这些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不应当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应当支持的退还彩礼情形(一)(二)中,强调的是“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一项确认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因此仅仅按照民俗举办了婚宴并非为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不一定满足无需退还彩礼的条件。
张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