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
某招商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某平台公司”)是一家负责区域招商引资的国有背景企业,主要为落户企业提供注册代办等配套服务。
2019年,某平台公司突然被起诉。原告王某是一名会计从业人员,称自2012年起,其身份信息被某经济城辖区内数百家企业非法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王某认为,这些企业的注册手续均由某平台公司代办,因此某平台公司泄露并违法使用了其身份信息,要求法院判令某平台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及律师费。
一审败诉:企业被判赔偿二十万元。
作为一家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企业,某平台公司不仅面临经济损失,更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公司决定提起上诉,并委托张律师代为处理二审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涉及企业数百家、时间跨度长达六年、法律关系交织——既有委托代理关系,又有侵权责任认定,还牵涉此前数十起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
作为企业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我们向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某平台公司与注册企业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即便在代办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也应由委托人即注册企业承担责任,而非受托人某平台公司。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企业作为受托人,不应为委托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梳理在先判例,构建论证体系
我们调取了王某此前起诉相关企业的系列判决书,发现这些判决均认定由注册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且明确表述“受托人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意味着,在已生效的数十份判决中,法院已经确立了“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同一事实,不能得出两种结论。
3.指出程序瑕疵,避免企业“代人受过”
我们还发现一个关键的程序问题:本案涉及的数百家企业中,大部分已通过诉讼或和解处理,剩余部分(多为无法送达的“僵尸企业”)并未参与诉讼。一审法院要求王某撤回对这部分企业的起诉,转而一揽子判令某平台公司承担责任。我们对二审法院指出:这种做法程序不当,将“僵尸企业”无法获赔的风险转嫁给受托人,缺乏法律依据。
4.论证赔偿缺乏依据,防止重复索赔
我们还提出:王某所称的“黑名单”针对的是企业而非个人,相关部门并未对其处罚,其仍在从事财务工作,侵权行为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王某已通过起诉多家企业获得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本案存在“重复索赔”之嫌。
二审逆转: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企业全面胜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王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平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某平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胜诉后,客户对律师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这家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企业而言,本案的胜利不仅是经济上的挽回,更是法律风险边界的厘清——企业提供服务,不等于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正是我们作为企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希望为客户守护的底线。
张艳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