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陶某受某外国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甲、黎某甲委托,自2019年7月起挂名担任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陶某未持有股份、未领取报酬、未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亦未实际经营且已结清税务。2022年9月陶某从关联公司离职并入职新单位后,客观上已无法履职。此后,陶某多次通过微信、邮件、邮寄等方式向股东发送辞任通知,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但股东互相推诿,某外国公司甚至在马来西亚注销,国内代表无法推进内部程序,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陶某遂委托曹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涤除相关登记事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某是否有权请求涤除其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工商登记事项。具体包括:陶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关联;陶某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涤除登记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任期届满后公司未改选,其未参与经营且无实质关联。陶某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发送辞任通知,但股东某外国公司已注销,无主体推进法定代表人改选,陶某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且公司无实际经营和负债,不存在逃避债务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陶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曹芳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一是精准定性,准确将案件定性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厘清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委任关系;二是严密举证,全面收集社保记录、清税证明、辞任通知及送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未参与经营且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三是突破僵局,针对涉外股东失联、公司自治失灵的情况,巧妙运用《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成功说服法院进行司法干预,最终实现当事人涤除登记的核心诉求,有效化解了其信用风险。
曹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