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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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合同违约解除案:律师精准锁定送达要件,助开发商全额获赔”

发布者:曹芳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置业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商业包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开发的某商业项目3幢、6幢、9幢商铺,房源总价7660万余元,包销期限一年。协议约定乙公司需分五期支付收购房款,逾期超过14天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总货值10%的违约金。

乙公司支付首笔履约保证金766万元及第二期部分款项197万元后,未再按约付款。甲公司委托律师于2022年3月7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乙公司于3月9日签收。后因乙公司拒不撤场引发冲突报警,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违约金766万余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乙公司抗辩称商铺无法用于餐饮、外立面与宣传不符、甲公司锁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主张甲公司违约在先。

二、办案策略与过程

曹芳律师团队采取"先固证、后诉讼、重细节"的办案策略,核心要点如下:

1. 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行使要件。 严格依据协议第十二条"逾期超过14天"的约定,在乙公司第二期款项逾期已达数月、第三期款项亦已逾期的情况下,及时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确保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2. 重视送达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并保留物流签收记录,在庭审中面对乙公司代理人先承认后否认收到通知的反复陈述,以签收记录和庭审笔录中的自认相互印证,成功锁定"2022年3月9日合同解除"的关键事实。

3. 针对抗辩逐一拆解、反证。 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商铺无法餐饮使用"抗辩,指出协议未作此约定;对于"未开具发票"抗辩,援引协议第八条"向购房签约方开具发票"的约定,结合乙公司自认未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事实,论证其抗辩不成立。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双方商业合作协议于XX年X月X日解除;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66万余元;三、乙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766万余元不予退还,用于抵扣上述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3万余元由乙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程序规范、证据闭环"。 解除通知的送达是合同解除时间节点的关键,建议采用邮寄送达并保留签收凭证,必要时辅以公证送达,避免因送达瑕疵导致解除效力存疑。

2.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的设计需明确功能定位。 本案中保证金兼具履约担保与违约担保双重属性,法院认定其可冲抵违约金,体现了"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直接影响维权效果。

3. 面对刑民交叉案件,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厘清法律关系。 通过先行移送侦查取得排除犯罪的结论,可有效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曹芳律师,执业16年,曾担任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特许经营公司以及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民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商标、工程建筑、公司法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1320120********71 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商标、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