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连云港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岚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X于2018年9月3日以其与XX公司、XX公司、岚XX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XX公司、XX公司、岚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XX公司、岚XX公司同意王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连云港XX公司、连云港XX公司、江苏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曹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