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饰公司起诉被告一某装饰公司、被告二某实业公司及被告三李某甲,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万余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称,被告二曾出具承诺保证书,自愿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某实业公司委托曹芳律师应诉。被告二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承诺保证书仅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未经公司决议,担保不成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工程造价及剩余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被告二某实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项目部印章足以代表公司意志;被告二则主张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决议程序,原告未尽审查义务,且项目部印章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公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交付,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56万余元。关于被告二的担保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且仅凭项目部专用章接受担保,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担保对被告二不发生效力。但被告二印章管理存在疏漏,酌定其对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三李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
曹芳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识别了担保效力的核心瑕疵。她敏锐指出原告提交的承诺保证书仅加盖项目部专用章且无公司决议,依法主张担保无效。庭审中,曹芳律师充分论证原告作为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成功将被告二的连带保证责任抗辩为30%的补充赔偿责任。此举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风险,避免了企业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曹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