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敬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615元、保全费1520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后续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11日起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7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案执行费299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卢XX亮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