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敬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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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海南XX公司、王XX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敬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戴XX、罗XX、王XX、王XX、许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终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据以做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琼海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8年3月15日,琼海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地质公司与XX公司“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协议》的目的是为地质公司提供借款设定担保。”“地质公司在原诉讼中有意隐瞒案件事实,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地质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购房款实为借贷资金。地质公司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XX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地质公司203、211、213号房不再主张权利,遂判决"撤销本院(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此外,该再审判决还调取了新的证据:地质公司2011年5月20日会议记录、商品房回购协议,充分证明地质公司与XX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借款关系。因此,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判决被撤销,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王XX与XX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项下的涉及203、211、213号房的合同内容应继续履行。(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地质公司、戴XX、王XX、罗XX、许XX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为伪造,并非真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系借款关系。(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认定王XX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不是合法占有,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应优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得到保护,没有引用法律依据。预售登记备案行为仅具有债权合同公示效力,不发生物权公示效力。据此,王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教育工作者出身,副教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执业,在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执业数年,2008年后调入海南法立信(琼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琼海
  • 执业单位: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9020********7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