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申请人李某泽系被申请人古县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员工,已在该公司从业18年,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烟气脱硫余热锅炉处更换彩钢房顶时,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当日送至古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两根肋骨骨折。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出院后,经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工伤,并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残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另经查被申请人古县某某焦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产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4928.05元。后经过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同时裁决了由单位去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律师点评:本案代理人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综合分析了劳动者不仅仅是工伤待遇问题,同时也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从多个角度列举了单位的不作为,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且裁决了用人单位支付单位应当承担的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
律师点评:针对劳动者,多数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工伤情形下,倘若不在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要去做了工伤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才能更大限度的获取一次性的就业补助及一次性的医疗补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