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8月1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李某明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人民币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由被告牛某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2020年7月31日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截止今日,被告某某仅支付给原告利息73000元,剩余本息243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一直推脱,请依法判决。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万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15.4%计算,自2020年2月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判决后,牛某某不服上诉,代理人在上诉期间,接受原告的代理,将牛某某保全,二审发还后,一年后再次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依照之前的保全,顺利执行。
律师点评:本案代理人在原审中并未代理,系被告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案件上诉,代理人及时介入后,在上诉期间,申请法院保全了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落空,遂顺利将担保人执行。
律师建议:对于部分可能会转移资产的案件,在诉讼后可以及时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的发展,有利于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