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7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08年7月5日,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某某洗煤有限公司签订《重介洗煤项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申请人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被申请人浓缩池,化粪池,清水池,场地硬化,浓缩池挡土以及其他临时的零星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带一百多个工人入驻被申请人工地开始施工,中间双方又增加了部分工程,2009年4月16日及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新签合同两份,增加部分工程。申请人于2010年6月初,按照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并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截止2010年元月22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主合同的工程价款为422626.9元,增加的工程价款为46990元,以实物等方式折抵支付给申请人21万元,剩余259616元未支付。2009年4月16日及4月18日的两份合同涉及的工程截止2019年7月11日才结算59300元,也未支付。申请人认为,自己在2010年6月将工程交付给被申请人后,中请人应当按约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每年都带着工人与被申请人催要该工程款。后申请人孙某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工程款的诉求,裁决山西某某洗煤有限公司支付2999916.9元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作为申请人孙某某的代理人,剖析了本案基于时间跨度长,多年之前的工程款未收回,故先解决工程先后如何结算问题,再解决中间一直追索,未丧失诉讼时效问题,最终得到仲裁庭的认可,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
律师建议:
当时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要看清合同的约定,书面以微信等其他方式也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同时也要看清楚管辖有无约定,诉讼时效问题,也应当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应当及时诉讼,否则会有举证不能及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