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1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欣某于 2006 年加入某公司工作,先后因业绩突出,于 2014 年晋升为临汾分公司经理,主管业务。十三年来,欣某背井离乡,在临汾这片土地上,为该公司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先后与公司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并于 2015 年11月 10 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于 2019 年 10月,公司人以欣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违规为由,向欣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欣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认定:《员工手册》员工手册 107.34条款内容为: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规定任务或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工作延误或错误或遗漏,或者工作结果质量低劣,或者不纠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下属的故意或过失的违反本手册的行为。对于有上述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并赔偿损失、记大过并赔偿损失、解雇并赔偿损失,其中过失且财产损失超过 20000 元及故意情形给予最重的解雇并赔偿损失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纪情形主要是越区销售以及与公司客户周某利、业务人员于某龙发生私人账款交易。依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 107.34 条款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上述条款明显不是规范本案申请人所涉及情形的企业规章制度,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具体经济损失。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3-②分公司“必不可犯严重违纪行为”承诺书也没有对于“越区销售以及与公司客户、业务人员发生私人账款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的相应条款,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适用企业规章制度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裁决如下: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向欣某支付赔偿金254768元。
后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基本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2、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所谓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实际员工并未违反企业制度,单位解除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向单位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未缴纳社保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
3、律师建议
如果遇到此类事情,员工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与律师沟通,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