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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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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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效力

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XX之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合同》)第16条,马XX与重庆XX公司已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依据《补充协议》第3条,双方约定在协商无效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诉讼费由败XX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仅补充增加了第3条,但并没有变更原争议解决条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约定“覆盖条款”或“替代条款”,即没有约定“本补充协议如果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同时约定了诉讼费承担事宜。协议既约定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协议双方为重庆XX公司与XX公司。虽马XX、张X是XX公司的股东,但在法律上是与XX公司不同的民事主体,且XX公司愿意就纠纷仲裁方式解决,不代表马XX、张X与重庆XX公司的纠纷也愿意仲裁方式解决。马XX、张X未与重庆XX公司就主合同的借款法律关系达成仲裁协议。三份《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对马XX、张X无法律约束力。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马XX、张X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依据《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XX之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合同》)第16条,马XX与重庆XX公司已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依据《补充协议》第3条,双方约定在协商无效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诉讼费由败XX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仅补充增加了第3条,但并没有变更原争议解决条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约定“覆盖条款”或“替代条款”,即没有约定“本补充协议如果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同时约定了诉讼费承担事宜。协议既约定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协议双方为重庆XX公司与XX公司。虽马XX、张X是XX公司的股东,但在法律上是与XX公司不同的民事主体,且XX公司愿意就纠纷仲裁方式解决,不代表马XX、张X与重庆XX公司的纠纷也愿意仲裁方式解决。马XX、张X未与重庆XX公司就主合同的借款法律关系达成仲裁协议。三份《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对马XX、张X无法律约束力。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马XX、张X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律师认为,双方针对于争议的解决,以合同为准,如果约定了争议管辖,即去有管辖的机构或者法院去处理,对于仲裁,必须明确约定,本案即以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的管辖机构为仲裁,故仲裁应当予以管辖。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攻法律事务专业,接触更多的刑事案件,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临汾
  • 执业单位:山西成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0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