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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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张慕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73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上海A公司开发建造某沿街商铺,李某以上海B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合同委托上海C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罗某经C公司居间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协议。罗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罗某发觉被骗,报案。李某被判10年徒刑,没有财产赔偿罗某损失。罗某起诉上海C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居间介绍,对合同的真实性未加审查,存在审查不足的瑕疵,然无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不足以使其承担1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请。罗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1、C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然C公司未加审查,就贸然的介绍罗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导致罗某损失1200000元,C公司对这一诈骗犯罪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罗某作为买受人,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做人真的、谨慎的调查,对被诈骗1200000元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C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罗某600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海A公司开发建造某沿街商铺,李某以上海B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合同委托上海C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罗某经C公司居间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协议。罗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罗某发觉被骗,报案。李某被判10年徒刑,没有财产赔偿罗某损失。罗某起诉上海C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居间介绍,对合同的真实性未加审查,存在审查不足的瑕疵,然无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不足以使其承担1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请。罗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1、C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然C公司未加审查,就贸然的介绍罗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导致罗某损失1200000元,C公司对这一诈骗犯罪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罗某作为买受人,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做人真的、谨慎的调查,对被诈骗1200000元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C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罗某600000元。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