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慕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有姐弟俩:小红和小李,上世纪六十年代,政府提倡年轻人支持内地建设,小红作为姐姐,自愿代替弟弟到内地支援建设,小李幸运的留在了上海工作,并且分到了福利公房。多年后,小李也已经有了儿子和孙女。小红已在内地成家并且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明。小明出生后,上小学时,上海有政策规定,过去支内的子女可以申请回沪落户。小红就请求小李把自己的儿子小明的户口放在小李的福利公房内,小李就同意了。几年后,小红也退休了,按政策也可以把户籍迁回上海,小李也同意把姐姐的户口放在自己的公房内。这样小李的房子里有两家人的户口共计八口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拆迁,基本上按照户口来确定动迁款多少的。如果小李的公房遇到拆迁,可以按照八个人来计算动迁款。可是到了本世纪以后,拆迁政策变了,公房拆迁是按照砖头计算动迁款的,公房内人头多,并不意味获得动迁款就多。小李的福利公房一直没有动迁,错过了按人头计算动迁款的时代。
2021年,小李的公房终于拆迁了,分到安置房三套和动迁款一百多万。但是,两家人家,八口人,怎么分却成了难题。小李一家认为,被拆迁房是自己福利分房,小红一家只是把户口挂在被拆迁房内,所以,动迁安置利益应归属于小李一家,动迁利益与小红一家没有关系。小红一家则认为,按政策规定,回沪知青子女落户在拆迁公房内,就应当按照同住人对待,不属于空挂户口,应当属于安置对象。本是姐弟情谊深厚两家人家闹起了矛盾。
于是小红一家就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本案纠纷。本律师根据小红一家人在上海的实际居住情况,申请了居委会主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小红一家在被拆迁的公房内实际居住了一年以上。法院根据原告的证人证言认定原告小红一家属于同住人,判决原告分得一套安置房屋。最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履行了判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