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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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禹XX与何X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张慕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禹xx与被告何xx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8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xx立即支付材料款533690元;2、判决被告何xx支付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以533690元为本金,从2019321日开始计息,直至清偿日止;3、判决被告xx公司承担清偿本金和利息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太仓市XX楼盘承包商为被告xx公司,被告何xx负责管理该工地的楼房管道和水电安装工程。原告从2016年至2018年供应给被告何xx管理的该工地价值70多万元材料,被告何xx指令工地上的员工王XX负责签收相关材料。期间,被告何xx支付了20万元,还剩533690元未支付。被告何xx承诺材料款他保证个人承担责任。2019320日,王XX亲自对材料款做了结算,合计未支付533690元材料款;被告何xx对此也没有异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何xx还款,被告何xx拖欠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何xx辩称:一、被告何x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xx公司承包了太仓XX的工程,被告何xx负责管理该工地的楼房管道与水电工程,被告何xx只是被告xx公司在该工程中的工地管理人,即不负责材料的采购,也不是材料的采购主体。二、被告何xx不应支付原告材料款533690元。1、被告何xx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何xx不应支付原告材料款;2、被告何xx之前支付的二十多万元材料款也是履行的职务行为,该款系被告xx公司将材料款汇入被告何xx账户后,由被告何xx行使职务将该款支付给原告;32019320日,案外人王XX与原告就材料款做的结算与被告何xx没有关系。被告何xx从未承诺该款由他个人承担,被告何xx之所以没有在结算单上签字就是因为被告何xx认为自己不承担该材料款,同时被告何xx对该结算单上材料款的具体金额也有异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何xx的诉请。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何xx也是在捏造事实。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事实来看,本案均是被告何xx以个人作为买方与原告发生交易,而被告何xx并非被告xx公司的员工,在案涉工程中没有任何职务,他是案涉工程水电安装的承包商,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被告何xx承包涉案水电工程是根据业主推荐,其不仅承包被告xx公司承建的太仓XX项目中的工程范围,同时还承包另外一个单位承建的太仓XX项目中的水电工程,因此被告何xx主张履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承接了太仓XX项目中的14-18号楼等工程,2017420日,被告xx公司就承接的涉案工程内部承包给其员工陈XX,并签订了《项目责任协议书》。自2016年至2018年,原告向太仓XX项目供应镀锌管、钢管等水电材料,原告认为尚欠其材料款533690元未付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何xx还是与被告xx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结欠材料款的金额是多少?
原告认为,被告xx公司承接了太仓XX工程,将其中水电工程承包给被告何xx,被告何xx向原告采购材料,并指定何xx的材料员王XX具体与原告联系采购事实,被告何xx尚欠原告材料款533690元,但被告xx公司是实际受益人。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王XX于2019320日出具的便条,内容为太仓XX何xx2016年至2018年共计拿禹xx材料计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叁仟陆佰玖拾元正¥533690元。经手人:王XX2、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向被告何xx发送何总你既然这样做我老婆只好天天在你那了,不可能欠我533690元不给安排的、如果我老婆和妈妈出了任何事都是你负责,被告何xx回复你不听我的你要这样做我也没有办法!我也不是肉头……;被告何xx向原告发送我不会不管!老X!我们做人不会做成这样!那么多钱在他那!你也听到他的话了!我没其它办法我相信你能理解我的处境,原告回复我不管你和老X的事,我必须要到我的货款,被告何xx回复被他这一搞我要亏多少钱你都不知,原告回复你和老X之间的事,你找老X,我只好找你们两人,被告何xx回复也不能说我跟他的事!说到底他签的单、钱在他哪!我那是冤大头啊;原告向被告何xx发送何总先安排些给我呢、看来何总不给面子也不顾我了,我也没什么好说得了,被告何xx回复老乡!这是不可能的!我这段时间在跑结算!从过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见过!家里用的钱都没有!前段时间住院全借的钱!老乡希望理解!被老X一下子卷了那么多钱我一分没见!大家老乡关系也不错!结算出来不管如何肯定会安排点!老X那你肯定要找他;原告向被告何xx发送不管怎样无能如何要给我安排了,被告何xx回复我都快被逼了!老乡有点你放心!肯定第一时间安排你,原告回复好的……;原告向被告何xx发送老乡今天无能如何给安排五万元,急等着用,被告何xx回复老乡哎我也在桐乡死逼着总包!这次不付钱不会开工,原告回复我实在急得没办法了;原告向被告何xx发送老乡款子有吗,被告何xx回复老乡!我在碧桂园上海总部!为款子3201956日,原告与被告何xx的电话录音。说明被告何xx对结欠原告货款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陈述钱已给给了王XX,并认可王XX是被告何xx的员工,是被告何xx的工地上用的材料员,原告和何xx、王XX三人核算拖欠原告货款533690元。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说明被告何xx支付过货款20万元。对于上述证据,被告何xx认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不确定,因签字人是王XX而非何xx本人,便条中的内容不是何xx形成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太仓XX工地上所用材料应当由该工地承包方承担,便条中的金额系原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对账,对金额也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何xx只是作为工地的管理人员,不停的向承包方催要货款。另外,王XX的工资也不是被告何xx支付。对于证据3,录音中被告何xx回答:金额是王XX拿你的单子加了一遍;王XX哪里是材料员;字是他签的,钱在他那里。对于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因被告何xx是在工地上负责水电,有时会由其代公司支付货款。被告xx公司认为,对于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因被告xx公司并非案涉买卖的当事人,假定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可以看到被告何xx的材料员王XX在结算单上写明是太仓XX被告何xx向原告拿了这么多货物,可见原告的交易对象是被告何xx。对于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原告删选过,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遗漏大量关键信息,其中被告何xx2018725日讲他在安庆XX,而安庆XX就是太仓XX项目1-7号楼的总承包商,其水电工程也承包给被告何xx。对于证据3,三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何xx认为被告xx公司承包了太仓XX的工程,其负责管理该工地的楼房管道与水电工程,只是xx公司在该工程中的工地管理人,即不负责材料的采购,也不是材料的采购主体。
被告xx公司认为,被告何xx以个人作为买方与原告发生交易,而被告何xx并非被告xx公司的员工,在案涉工程中没有任何职务,他是案涉工程水电安装的承包商。为证据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何xx开具给被告xx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代开),证明被告何xx作为分包商同被告xx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开具了大量的发票,被告何xx不是被告xx公司的员工,也不是管理人员。对于该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提供全部发票才能证明被告何xx取得多少钱。被告何xx认为,发票不能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发票中开票的货物是PPR管,原告供应的钢管,故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何xx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被告何xx认可其作为承包人与总包在结算,在原告向其催要货款时被告何xx从未否认其向原告购买货物及原告应当向总包即被告xx公司要款,结合被告何xx还向被告xx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确定被告何xx不是被告xx公司的员工,也不是被告xx公司聘请的工地管理人员,其在被告xx公司承接的太仓XX项目中应当是分包了水电工程,王XX是被告何xx聘请的相关人员。被告何xx与原告联系购买涉案项目所需的水电材料,而其聘请的王XX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33690元,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被告何xx对该金额均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由被告何xx向原告购买了水电材料,现尚欠原告货款533690元。
综上,因被告何xx向原告购买水电材料尚欠货款533690元未付,构成违约,被告何xx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款,同时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何xx偿付自确定结欠货款金额次日起(即20193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xx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以被告xx公司为实际受益人请求被告xx公司对被告何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支付原告禹xx货款533690元。
二、被告何xx偿付原告禹xx533690元为基数自20193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XX,账号:32×××31
三、驳回原告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4608元,财产保全费3188元,合计7796元,由被告何xx负担,被告何xx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六年律师执业经验。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擅长房产、征收补偿、合同、婚姻家庭、公司、公司IPO发行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