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王淼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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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王淼律师团队代理甲XX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发布者:烟台王淼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10-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医疗公司向某门诊公司及其员工甲X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医疗耗材货款2.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医疗公司主张,甲XX在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其采购口腔科设备及耗材,经对账尚欠2.5万余元未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业务由甲XX与某医疗公司员工戊XX直接联系,送取货无需他人签名确认,且甲XX在载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上签字捺印,故认定该采购行为系甲XX个人行为,判决甲X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对某门诊公司的诉请。甲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作为某门诊公司口腔门诊负责人,采购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货物均送至某门诊公司并实际用于其经营,应由某门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某医疗公司认同甲XX的上诉请求。某门诊公司则辩称,甲XX并非采购部人员,未取得公司授权,且双方未按正常流程签订合同及办理交接,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甲XX经手采购医疗耗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及货款支付责任究竟应由甲XX个人承担还是由某门诊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甲XX经手办理采购货物发生在其于某门诊公司口腔科工作期间,结合二审中提交的视频、库存清单及证人辛XX证言等证据,无充分证据证实相关货物系甲XX个人采购使用或未用于某门诊公司口腔科经营业务。因此,甲XX的案涉采购行为系职务行为,所欠付某医疗公司的货款依法应由某门诊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某门诊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门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医疗公司货款2.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医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门诊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烟台王淼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甲XX委托,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团队律师通过全面收集并提交视频号截图、库存清单及证人证言等关键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甲XX的采购行为系职务行为且货物已实际用于某门诊公司经营。庭审中,律师紧扣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深入剖析交易习惯与医疗器械采购特性,成功推翻一审关于“个人行为”的错误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改判由某门诊公司承担2.5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彻底免除了甲XX个人的债务负担,挽回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王淼,女,研究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国际法硕士,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海外投资、海事海商涉外法律及合同法、婚姻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50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