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甲XX与被告乙XX于2024年7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XX承租乙X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租期一年,月租金一千二百元,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甲XX支付了半年租金七千二百元、押金一千二百元及一年物业费一千余元。2024年9月,甲XX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提出提前退房,并于同年10月搬离房屋、交还钥匙。甲XX多次与乙XX协商退还剩余租金及物业费,乙XX以甲XX违约为由拒绝退还。甲XX遂委托烟台王淼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乙XX返还剩余房租三千六百元及物业费七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承租方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在已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出租方是否应当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及物业费。乙XX辩称甲XX中途退房构成违约,不同意退还剩余房租,仅同意退还一千元及半年物业费。烟台王淼律师团队指出,甲XX虽因自身原因违约,但已按合同约定将押金一千二百元折抵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在合同实际解除且甲XX已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乙XX继续占有剩余租期的租金及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甲XX自愿将押金折抵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因甲XX实际租住三个月,合同已实际解除且其已承担违约金,故其要求返还剩余三个月房租三千六百元及剩余九个月物业费七百余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XX房租三千六百元及物业费七百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乙XX负担。
【律师价值】
烟台王淼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出租方以“承租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费的抗辩,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明确“违约金与剩余租金返还”的法律界限。通过梳理聊天记录、搬家凭证及朋友圈招租广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已实际腾退且出租方已重新招租。庭审中,律师有力论证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应导致出租方双重获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为当事人全额挽回剩余租金及物业费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台王淼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