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甲XX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6年6月2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在职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甲XX遂委托烟台王淼律师团队,向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6月22日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万余元;支付2026年6月1日至6月22日期间工资1.5万余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若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解除时间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分歧。其二,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甲XX主张某公司未足额支付2026年6月1日至6月22日期间的工资,某公司对此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足额支付或不存在欠薪事实。其三,关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上述义务亦是本案焦点。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烟台王淼律师团队积极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与某公司展开多轮谈判。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了上述所有争议事项。2026年8月6日,甲XX基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向仲裁委自愿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甲XX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委作出决定:准许申请人甲XX撤回仲裁申请。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律师价值】
烟台王淼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在当事人未离职前帮助当事人固定收集证据。指导当事人合法提出、邮寄、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精准定位经济补偿金与欠薪的法律依据。在庭审前,律师团队制定“以打促和”的诉讼策略,通过与某公司多轮专业谈判,向对方充分释明法律风险。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和解,不仅为甲XX争取到了满意的经济补偿与工资款项,还确保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的顺利办理。此举不仅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为其节约了漫长的仲裁与诉讼时间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烟台王淼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