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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之间签订协议由公司回购股份有效吗?

2021-06-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0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股份回购协议只能跟其他股东签,由其他股东回购,否则因涉嫌抽逃出资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某、吴某、谢某签订的《公司设立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玖某公司的出资数额、占股比例,并约定按照股份比例分红。原告也实际出资15万元到被告玖某公司。原告在被告玖某公司的股份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上述事实证明原告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应当认定原告系被告玖某公司股东。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股东,请求返还出资款,故本案案由应定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系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应当维持,股东不得向公司退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份回购的特别情形,本案中原告与其他股东达成的退股协议并非法定股份回购的情形,故退股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若原告无意愿作为被告玖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玖某公司返还出资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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