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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律师 保本炒股合同效力咨询

2021-04-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96人看过举报


广州个人间签订的保本炒股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判法不一,有的法官判有效,有的法官判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判定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袁某委托王某、余某操作其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且袁某自行投入资金,虽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但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袁某及王某与余某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关于是否保本的问题。袁某、王某与余某共同确认双方一直就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内容协商,201587,王某向余某发送邮件《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保本不保收益55分》;2015811,王某通过微信向袁某发送文件“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书-保本不保收益……”余某在庭审中称其就前述邮件中载明的合同“针对自己一直比较在意的客户资格问题、纪律要求方面对相关合同版本略作修改”,亦在答辩状中称其就前述邮件中载明的合同修改后袁某、王某与余某面谈时,因“一些想法与前期沟通情况不一致,资金规模达不到500万元,且袁某夫妇提出要余某转入证券账户10%的履约金才确定这种合作模式,最终未签订合同”,结合上述证据及王某与余某陈述,法院认为袁某、王某与余某双方协商期间对于“保本”并无争议,袁某、王某与余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为保本性质。关于王某与余某应承担的案涉证券账户损失问题。袁某于2015422日开始投入资金,余某亦在其答辩状中确认操作起始日期为2015422,法院确认案涉委托理财起始日期为2015422日。袁某并未明确委托理财期限的具体截止日期,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依据袁某与王某与余某第一次收益分成时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委托截止日期为2016615日。袁某提供的《资金对账单》显示2016615日案涉证券账户证券市值1804328元、资金余额25001.18;袁某实际交付委托资金259万元,且于2015615日已将案涉证券账户中收益进行分红,参照袁某与王某与余某第一次收益分成时对证券账户损益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案涉证券账户委托资产本金损失应为760670.82(259万元-1804328-25001.18)。袁某委托王某与余某理财系保本性质,故王某与余某应承担案涉证券账户本金的亏损。现袁某诉请王某与余某主张赔偿损失760670.82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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