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清某公司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至此,应视为管理人已经接管了清某公司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鉴此,本案依法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本院对清某公司管理人关于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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