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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投资合作协议纠纷律师

2020-11-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62人看过举报


一人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一人公司的股东即使转让股权,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潘某是否应当对露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潘某与王某和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后两者的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露某公司于2019226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潘某为其唯一股东,上述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也有股权转让协议佐证,潘某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露某公司股东。虽然潘某及其他各被告均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变更登记内容不真实,潘某仅为挂名股东,但是仅凭各方陈述以及王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潘某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并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使潘某、王某、黄某之间存在上述约定,也仅为内部约定,潘某已经成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着的股东,具有公示公信力,对公司外部债权人能形成权利上的外观,外部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即为真实股东,潘某等的内部约定不能否认潘某已经实际取得露某公司一人股东地位。

虽然涉案债务在潘某成为股东之前形成,而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潘某又将露某公司股份转让给王某,目前已不是露某公司股东,但是在20192月至7月期间,其作为露某公司唯一股东,对期间内露某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盖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存在天然的完全控制,除非潘某能够证实上述期间内其财产与露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内容,嘉某公司要求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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